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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縣法院案例入選人民法院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受助者受傷索賠 好心救人不擔責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記者 關(guān)月 | 發(fā)布時間: 2023-08-10 09:27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7日晚8時左右,齊某某因感覺頭暈到孫某某經(jīng)營的藥店買藥。齊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藥片后出現(xiàn)心臟驟停現(xiàn)象,孫某某當即實施心肺復蘇進行搶救。齊某某恢復意識后,由120救護車送往康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雙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右肺挫傷、低鉀血癥,共計住院18天。齊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孫某某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9000余元。

  康平縣人民法院認為,孫某某系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雖然救助過程中導致齊某某身體損害,但沒有證據(jù)證明齊某某心臟驟停與服用的硝酸甘油藥物有關(guān)。且孫某某具有醫(yī)學從業(yè)資質(zhì),給老人進行心肺復蘇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傷無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為沒有過錯,不違反診療規(guī)范,故孫某某作為救助人對齊某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善意施助,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然而近年來,因助人為樂而惹上官司,為救濟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損等情況并不罕見,“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為社會熱議話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判決符合立法本意及價值觀導向,為救助人保駕護航,無需因顧慮承擔責任而放棄救助,倡導社會公眾互幫互助,調(diào)動民間力量,在危急關(guān)頭第一時間開展救助,為挽救人民生命安全爭取時間,使“救不救”的問題不再成為拷問人心的艱難抉擇,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引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