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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講法律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記者 關月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1-11-22 10:19

  韓女士:去年我在沈陽新市府板塊購買了一處房屋,合同簽完了,而且付了30%的房款,剩下的房款辦理了商業(yè)貸款。今年我想把備案登記辦下來時,得知這處房屋開發(fā)商在我購買之前就出售過一次了,辦過備案登記。我現(xiàn)在想退房,聽說如果開發(fā)商“一房二賣”,購房者可以要雙倍賠償,是這樣嗎?

  遼寧仲領達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民法典第五百條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締約過失責任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開發(fā)商違背誠信原則,隱瞞房屋已經(jīng)售出的重要事實,合同無法履行,給你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在開發(fā)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作為無法取得房屋的一方,你不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且還可以請求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至于具體賠償數(shù)額,需要通過具體案情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