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購的流行,刷單炒信已經成為一條灰色產業(yè)鏈。
6月20日上午,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90后”刷單組織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庭后,主審法官俞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網購環(huán)境需要凈化,互相刷信的行為,不僅影響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也容易帶來交易風險。
“從來沒想過刷單犯法”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創(chuàng)建“零距網商聯(lián)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注冊賬戶成為會員,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
李某某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guī)則與流程,組織及協(xié)助會員通過平臺發(fā)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并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截至2014年6月,李某某非法獲利90余萬元。
“刷單在淘寶網上是違規(guī),但我從來沒想過這是犯法的。”庭上,李某某辯稱:“商戶刷單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并不是因為我組織的。”
李某某在炒信過程中非法獲利的途徑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會員費和培訓費,每名會員需交540元;二是賣任務點的收入,以每個點5元的價格出售獲利;三是幫助別人炒信獲利;四是銷售空包獲利,通過代售空包的差價獲取利益。
杭州市余杭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的信息仍通過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院當庭宣判,李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0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庭后,主審法官俞瀟表示:“如果不建立一個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不僅對消費者個人,甚至對整個網絡經濟的發(fā)展都會有影響。”
平臺封殺“刷單者”不手軟
據《2016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年報》披露:2016年阿里識別信用炒作相關網站179個,發(fā)現(xiàn)微信、QQ、YY等社交軟件專門從事信用炒作的群組5060個。其中,“90后”群體比例高達43%。刷單炒信行為不僅給消費者、網購市場帶來極壞的影響,也抹黑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就在此案宣判的前一天,淘寶網正式向因刷單被封停賬戶的“刷單釘子戶”提起反訴,索賠35萬元。此外,在今年2月15日,阿里首次起訴刷單平臺不正當競爭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阿里向刷單平臺“傻推網”所屬公司索賠216萬元。
該案件是阿里巴巴運用大數據主動發(fā)現(xiàn)并向警方輸送刷單線索,進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梢灶A見的是,未來將有更多刷單炒信案件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利益驅動屢禁不止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目前,有專門刷單的微信群和QQ群,商家會在里邊發(fā)放刷單任務和要求,然后刷手接單。商家先給刷手發(fā)紅包,然后刷手按照商家的要求進行刷單,刷手每單獲取1-5元不等的傭金。
同時,刷單網站已經對商家和刷手之間制定了明確的交易流程。記者對多個刷單網站進行測試后發(fā)現(xiàn),商家和刷手需要分別提供商家賬號和刷手賬號,商家首先要在平臺上交押金預先充值或代幣,充錢后便可以發(fā)布任務,刷手看到任務后接單,刷手需要提前支付相應產品的金額,當刷手按照商家的要求完成刷單,商家會在淘寶中進行確認,隨后在刷單平臺為刷手放款,放款一般包括產品的實際金額和刷手所得的傭金。傭金的高低與商家要求有關,與產品的單價無關,如果商家要求較多,一般需要支付給刷手7-8元,如果沒有過多的要求傭金在3元左右。
也有快遞公司在配合刷單行為。上述店主對記者稱,刷手通過空包和空單兩種方式進行虛假發(fā)貨,每個空單2元,刷手填好發(fā)貨單,快遞公司就可以上傳完整的物流信息。空包價格要高于空單,如果與快遞公司長期合作且單次訂單量大,根據距離遠近空包收費在3-5元,單量較小收費5-20元。也有一些刷手選擇郵遞1元的小東西躲避追查。
記者在QQ群發(fā)現(xiàn),大量買家和賣家互相收藏和瀏覽增加店鋪人氣、提升信譽,如該群為商家每月賣出超200件商品,商家為該群支付提成。有些商家也在旺旺中咨詢尋找刷手,支付每單21元的傭金,并承若每天收益可達300-500元,一任務一結算。商家還將“刷單”改為“唰唰簞”字樣躲避后臺監(jiān)管。
“刷單入刑”彰顯正義
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李越律師表示,2016年央視的“3·15”晚會上,刷單產業(yè)的平臺化運作正式進入公眾視野。刷單者賺取暴利,損害了電商平臺的信譽和消費者的利益,卻一直沒有受到法律審判。
對于刷單炒信行為的打擊,李越稱,此前行業(yè)內主要依靠的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并且第十九條規(guī)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對于違反者,在處罰方面,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但判罰的上限僅是20萬,遠不能震懾違法行為。
在網絡虛構交易中,完成交易的標志是在網絡上“發(fā)布虛假信息”。行為人組織刷手在電商平臺上對店鋪的商品發(fā)表“好評”,也就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發(fā)布信息的服務”行為。行為人組織實施的虛構交易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李越表示,此案備受關注,一方面是因此案系全國首例個人通過創(chuàng)建平臺、組織會員刷單炒信并從中牟利而獲罪的案件,另一方面是該案向社會昭示了刷單炒信的行為完全可以被追究刑責,同時也將起到對刷單炒信行為組織者的震懾作用。
李越認為,過去打擊刷單行為主要依靠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款的上限僅有20萬元,該案判決將刷單入刑,極大地增強對刷單炒信的違法行為的威懾,進一步凈化網絡的交易環(huán)境。網購需要凈化,店鋪刷單的行為,不僅影響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也容易帶來交易風險,甚至對整個網絡經濟的發(fā)展都會有影響。刷單入刑不會馬上斬斷刷單的黑色產業(yè)鏈,但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電商平臺應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和商品排名規(guī)則,利用大數據發(fā)現(xiàn)刷單炒信行為,多維度分析識別虛假交易;只有不斷完善電商現(xiàn)有的評價體系和商品搜索排名評價體系,才能消除刷單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