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兩人互毆,雙方受傷,誰是受害者?誰是加害方?最終,法院按過錯比例判互負賠償責任。
辦案人:李文佳
職務: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法院遼東灣人民法庭員額法官
2022年9月11日,在盤錦市大洼區(qū)大洼街道某居民樓樓道內,苑某與趙某因瑣事廝打,導致苑某左手大拇指、右手小拇指、右腳大拇指等身體多處受傷,趙某右手大拇指受傷等身體多處劃傷。
苑某受傷后,于當日22時到某骨科醫(yī)院進行急診,產生急診費用共計354元。同日,進行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拇指咬傷、左拇指遠節(jié)指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等傷情,實際住院治療32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產生醫(yī)療費共計34254.1元、輪椅租賃費1612元。經公安機關委托,盤錦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苑某1.手(右手)損傷:輕微傷;2.手(左手)損傷:輕微傷;3.足損傷:輕微傷”。
趙某受傷后,當日到醫(yī)院進行急診,隨后多次前往醫(yī)院門診治療,后因手指感染住院治療,這期間共產生費用7000余元。
公安機關于2022年11月22日分別向趙某作出拘留十日并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向苑某作出拘留五日并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因上述糾紛,苑某以健康權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向其賠償損失。趙某應訴后,提出反訴,主張由苑某向其賠償相對應的損失。
我在審理本案時認為,苑某與趙某進行廝打,雙方均具有過錯,均應為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苑某與趙某的傷情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認定,酌定二者為此次糾紛承擔的責任比例為原告苑某承擔30%責任、被告趙某承擔70%責任。最終判決趙某給付苑某經濟損失35507.05元,苑某給付趙某經濟損失6127.87元。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庇鍪乱獙W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千萬不要因一時沖動釀成大錯。打架斗毆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且極易構成違法犯罪,終究會因法律意識淡薄付出慘重代價。請大家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來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共同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