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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通家長工作孩子重歸于好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李鑫 本報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6-25 09:08

  核心提示

  孩子天性活潑好動,打鬧受傷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兩名案件當事人是同班同學,在放學時嬉鬧,一方不慎將另一方撞倒致骨折。調解員入情入理的調解,不僅化解了兩個家庭的矛盾,還讓孩子們重歸于好。

呂殿潔

  辦案人:呂殿潔

  職務: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員

  原告小陳與被告小姜系某小學同班同學。今年3月的一天,雙方在放學站排時因打鬧造成小陳摔倒受傷,造成右橈尺骨骨干骨折。學校與派出所多次調解未果后,小陳父母一紙訴狀將小姜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姜某、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小陳治療期間產(chǎn)生的費用,共計9600元。

  在訴前調解階段,我組織雙方開展面對面調解工作。雙方家長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小陳家長認為是小姜將小陳推倒導致小陳受傷,小陳沒有任何過錯,完全是受害者。小姜家長則認為是小陳插隊在先,小姜只是在用腳提醒小陳,并非蓄意踢打,后二人互相推搡才造成小陳受傷。

  我充分傾聽了雙方家長的觀點后,指出了雙方家長在處理此次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情理出發(fā),讓雙方家長明白,孩子受傷是誰都不希望發(fā)生的事,兩個孩子既是同班同學,也是好朋友,發(fā)生沖突并非惡意,不應單純地執(zhí)著于對錯,為了賠償金額爭吵不休,而是應盡力降低此次事件給孩子心理帶來的影響。

  我對當事人說,孩子之間玩耍有點小摩擦是常有的事,可你們不僅沒有給予孩子安撫,反而互相指責,讓矛盾升級,做出了錯誤的示范。

  雙方家長聽了我的話,對我的觀點表示認可,情緒也逐漸緩和,我就進一步釋法明理,并就雙方父母對子女教育中的偏差和不足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對學校的監(jiān)管和教育提出了具體意見。

  在我的努力下,各方均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互致歉意,握手言和,小姜家長當場給付小陳補償款1200元,案件圓滿化解。

  孩子在學校發(fā)生矛盾家長固然擔心,但淘氣頑皮是孩子的天性,此時家長更應充當和事老的角色,努力調解矛盾,避免更大沖突。小孩子身心尚未健全,家長作為子女的監(jiān)護人,應盡到教育管理的義務和責任,教育引導孩子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同學團結友愛,和睦相處,配合學校和老師共同教育好孩子,讓孩子平安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