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盤錦市民李某因為找不到稱心的工作而心煩,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大能人”賈某,賈某許諾能給李某“辦”工作,但是需要一點費用。欣喜之余,李某交付定金15000元。可隨后雙方卻因崗位問題起了爭議,李某要求賈某退款,卻遭賈某拒絕。雙方鬧至法院,法院對此如何判決?
辦案人:譚秋月
職務: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2022年4月8日,沒有工作的李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大能人”賈某。一番寒暄后,賈某當場承諾為李某辦理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費用總計35000元,定金15000元。兩人還約定,如果當年6月30日前不能辦成,則全額退款。
當日,急于找工作的李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賈某交付定金15000元。但讓李某沒想到的是,在約定時間內(nèi),賈某沒有告知李某上崗。
一番焦急等待后,2022年7月中旬,賈某告知李某可以上崗,但是提供的崗位卻讓李某頗為不滿,幾次溝通后,李某明確提出不愿選擇該崗位,要求賈某將已經(jīng)收取的定金退回,賈某自認“事兒已經(jīng)辦成”,不肯退錢。
兩方無法達成共識,李某一紙訴狀將賈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賈某退還辦理崗位費用15000元并承擔涉案訴訟費。
我國民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diào)整民事法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調(diào)整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
我在審理案件時向當事雙方明確,根據(jù)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不法原因之債不受法律保護,能夠得到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合法的。而花錢找關系辦工作的行為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立的公平、競爭、擇優(yōu)的選拔用人制度,違反了公序良俗,助長了社會不正之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應受到民事法律保護,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故應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