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作用,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我省法院將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而批準簽發(fā)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件。
《意見》要求,律師調查令的簽發(fā)和使用應當堅持自愿申請、嚴格審查、事項具體、專人使用的原則。律師調查令僅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普通一審、二審及執(zhí)行程序,不包括申訴審查和再審。遼寧法院簽發(fā)的律師調查令僅適用于遼寧省境內。
申請調查的證據僅限于申請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主要指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物證。第二審程序中,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一審沒有提交的證據。執(zhí)行程序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與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或財產線索。
根據案情繁簡和調取證據難易程度,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五日。調取證據后,律師應在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附以說明連同律師調查令回執(zhí)提交至人民法院。接受調查人應積極配合律師持令調查工作。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可由發(fā)出律師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予以處理。
《意見》規(guī)定持令律師如有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無正當理由未繳還調查令、不當使用泄漏持令獲得的證據或信息等濫用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xié)會予以處罰或懲戒,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