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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中院發(fā)放首份《離婚證明書》

來源:遼寧長安網 | 作者:唐銘舉 記者 王大海 | 發(fā)布時間: 2018-11-21 09:24

  遼寧長安網訊 11月19日,市民陳先生與李女士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離婚判決書的同時,也得到了一份《離婚證明書》。陳先生說:“法官告訴我,如果今后要辦理債務、戶口變更等一些涉及離婚證明的事情,只要出示這個證明書就行,無需出示判決書了,這就保護了我的隱私?!?

  記者了解到,11月7日,丹東中院為調解離婚的兩名當事人發(fā)放了丹東地區(qū)首份《離婚證明書》。這是丹東中院以司法便民為出發(fā)點,創(chuàng)新家事審判工作方式的一項成果。

  據丹東中院法官介紹,經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往往載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需要處理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涉及離婚當事人的隱私問題。當事人在辦理一些日常事務如戶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出國簽證、子女升學等需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時,如當事人提供判決書或調解書,必將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為此,丹東中院出臺《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guī)范(試行)》,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丹東中院發(fā)放的《離婚證明書》的主頁部分僅載明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基本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及生效日期等內容,隱去了裁判文書的其它內容,并加蓋法院公章,有效保護了離婚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在《離婚證明書》的附頁部分加入法條提示,使離婚雙方當事人深入理解離婚后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丹東中院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全面保護當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彰顯了司法的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