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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墳點燃森林 賠償還得獲刑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趙百蓮 駐本溪記者 劉妍 | 發(fā)布時間: 2024-04-09 10:58

  慎終追遠、掃墓祭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習俗,然而,春季風大、天干物燥,一點星星火,就可能形成燎原之勢,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每年因上墳燒紙、燃放鞭炮等引發(fā)的森林火災屢見不鮮。

  近年來,本溪檢察機關辦理的因不文明祭祀引發(fā)的失火案件中,大面積森林資源被毀,相關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清明節(jié)期間,本溪檢察以案說法,希望大家引以為戒,文明祭祀。

  【案情回顧】

  王某某攜帶打火機與燒紙、紙扎金元寶、金條等祭祀用品前往某村其亡父的墳地進行祭拜。王某某到達其父親葬墳處后,用事先準備好的打火機將燒紙點燃開始祭祀活動,過程中,燃燒的燒紙被大風吹飛,將地表干草引燃,王某某雖然進行了撲救但因火勢迅猛無法控制,最終蔓延至附近山林形成森林火災。

  “我知道不能野外用火,也知道有不少人因為野外用火都被刑事處罰了。我以為我小心些會沒事兒,沒想到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王某某在供述中表示了解相關規(guī)定,卻存有僥幸心理,因觸犯失火罪被追究了相應刑事責任,又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官提醒】

  祭祖時在山林燃放鞭炮,點燃香燭、紙錢等物品極易引發(fā)火災,既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都對引起火災的行為人處罰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不僅面臨牢獄之災,還有可能因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和公益修復責任而支付高額費用,獲刑又破財,得不償失。一個個沉重的案例告訴我們,火災無情非兒戲,僥幸心理不可有。

  文明祭祀安全環(huán)保,一束鮮花、一杯美酒、一段祭文同樣可以寄托哀思,防火保林需警鐘長鳴,切莫讓清明節(jié)變清明“劫”!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